自2013年中央统一部署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全国90%以上行政村已完成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成为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的高频争议点。随着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继承编对遗产范围、继承人顺序、遗嘱形式作出重大调整,叠加“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分离格局初步形成,传统“一户一宅”观念面临法律重构。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在办案中发现,确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往往仅为户主一人,而户内其他成员及去世户主子女的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继承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值得注意的是,确权证书并非创设权利,而是对既有权利的确认与公示。换言之,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仅具有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宅基地原始取得方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变动等因素,综合认定实质权利归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一户一宅”原则,但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并非个别现象。确权过程中,对超出面积标准、违法占用耕地所建房屋,采取“备注保留”“暂缓确权”等分类处理模式。当户主去世发生继承时,子女已另行立户且新宅已确权,能否再继承父母旧宅,成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与法院裁判分歧焦点。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提示,需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双重属性,前者严格受身份限制,后者可依法继承。
2025年5月,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与转让须以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继承发生时,若子女户籍已迁出本村并取得城镇社会保障,原则上仅可继承房屋,不得对宅基地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若子女仍保留本村户籍且未新分宅基地,则可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变更登记”路径,实现房地一体继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以妇女出嫁为由剥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司法案例显示,部分村集体以“村规民约”限制外嫁女参与确权登记,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明确外嫁女在娘家未取得新宅基地、在夫家亦未享受安置的,依法享有原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份额。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建议,外嫁女应及时保存户籍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分红记录、夫家宅基地审批情况等材料,以备维权。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但需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逐页签名注期”等要件。2025年3月,某地中院在判决中指出,遗嘱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名、见证人未对打印过程同步录像,该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宅基地房屋而言,遗嘱内容应明确房屋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继承人姓名及份额,避免使用“所有财产归小儿子”等笼统表述。
《民法典》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实践中,部分老人先后订立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内容冲突时,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需提醒的是,宅基地房屋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本人份额,擅自处分配偶份额将导致部分无效。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并对宅基地房屋份额作出明确划分。
虽然《民法典》取消强制继承权公证,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仍要求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需准备:1.被继承人死亡医学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3.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书;4.全部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5.放弃继承声明(如有)。若部分继承人无法到场,应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避免后续行政诉讼。
2025年起,全国推行“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系统”,继承登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核”。流程如下:①继承人登录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上传材料扫描件;②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审核;③住建部门同步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④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成电子证照;⑤继承人缴纳工本费领取纸质证书。对历史遗留的“有地无房”“有房无地”情形,需先补办规划核实意见,再予登记。
宅基地房屋一旦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前者属于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后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补偿,非成员无权继承。2024年某地高院判决认为,子女已转非农业户口,仅能继承房屋重置价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归村集体。若继承人对房屋进行翻扩建,增值部分应归实际出资人,但需提供建房审批手续、材料采购票据等证据。
针对宅基地继承纠纷,基层政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三级过滤机制。首先由村委会组织家族长辈、乡贤进行家事协商;协商不成,由乡镇司法所邀请自然资源所、妇联、法律顾问联合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宅基地继承纠纷调解成功率达68%,有效缓解了诉讼压力。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发生后,若继承人中存在城镇居民,只能继承房屋并维持现状使用,不得翻建、扩建。房屋毁损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部分城镇居民以“合作建房”“长期租赁”名义变相占用宅基地,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已付价款按债权债务处理。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年后进行分家,并签订《分家协议》,对宅基地房屋进行口头或书面划分。若父母后期又立遗嘱,内容与分家协议不一致,司法实践倾向认为:分家协议属于生前处分,已实际履行的部分有效;未履行部分,父母有权通过遗嘱重新分配。为避免争议,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建议:分家协议应明确“是否排除遗嘱”“是否允许父母撤销”等条款,并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华侨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需向国内公证机构提交经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护照复印件”“未改过公证姓名声明”等材料。若居住国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需经第三国使领馆转递认证。对中文译本,须由国内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加盖翻译专用章。公证处审查期间,可委托国内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但应出具经认证的委托书。
华侨在国外法院取得继承判决,需向宅基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重点审查: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已合法传唤被告、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2025年4月,某中院首次承认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宅基地继承判决,理由是判决仅涉及房屋份额,未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处分,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随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扩容,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将进一步显化,但身份属性仍不可突破。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协同发力,既要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又要防止资本下乡炒作。对普通农户而言,提前订立合法遗嘱、保存建房出资凭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是降低继承成本的有效路径。未来,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扩大,继承规则或将迎来新一轮调整,苏州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将持续关注并为广大农民家庭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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