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口头谩骂算不算寻衅滋事之前,必须先厘清寻衅滋事罪的整体法律框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例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他人,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即破坏了公共秩序。同时,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法列举了四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口头谩骂主要涉及第一种和第四种: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指没有正当理由,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动机。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口头谩骂即属于“辱骂”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动机多为逞强好胜、发泄私愤、寻求精神刺激等。
司法实践中,判断口头谩骂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须结合具体情境,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公共场所是认定的重要场景。例如,在商场、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辱骂他人,容易引发围观、秩序混乱,更易被认定为破坏公共秩序。相反,在私人住宅或封闭办公空间内的谩骂,一般不被视为影响公共秩序。
内容是否涉及人格侮辱、民族歧视、地域攻击等,是判断“情节恶劣”的关键。例如,使用极端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人格尊严,或针对特定群体进行辱骂,更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是否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交通堵塞、群众恐慌等,是重要考量因素。例如,辱骂行为引发大量群众聚集、交通中断,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崩溃、自杀等严重后果,均属于“情节恶劣”。
偶发的口角争执与长期、多次、针对特定对象的辱骂,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例如,持续半年在某小区业主群内辱骂他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口头谩骂可能与其他罪名存在竞合或易混淆,需准确区分:
侮辱罪要求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诽谤罪则要求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二者均针对特定个人,而寻衅滋事罪更强调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扰乱社会秩序罪需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而寻衅滋事罪中的“起哄闹事”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者在后果程度上存在差异。
若口头谩骂伴随暴力威胁,且足以使他人产生现实危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关键看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直接故意和现实可能性。
面对口头谩骂构成寻衅滋事的指控,苏州刑事案件律师通常从以下角度制定辩护策略:
1. 场所私密性抗辩
证明辱骂行为发生在非公共场所,如私人住宅、封闭办公室,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需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
2. 无破坏秩序故意抗辩
强调行为动机是私人恩怨而非逞强好胜,且未造成秩序混乱。可提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矛盾起因。
1. 单次偶发行为
证明辱骂系偶发口角,未造成严重后果。需收集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持续时间、围观人数等情况。
2. 已赔偿谅解
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据此请求从轻处罚。需提交赔偿协议、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证据。
1. 录音录像的合法性
审查取证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如私自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2.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重点审查证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夸大。
即使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下情节可能影响量刑:
1. 自首与坦白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2. 赔偿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初犯偶犯
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宽处罚。
1. 针对弱势群体
辱骂老人、未成年人等,可能增加20%以下基准刑。
2. 造成严重后果
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可能增加30%以上基准刑。
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可判处缓刑。例如,某大学生在校园内偶发辱骂同学,事后真诚道歉并赔偿,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为减少口头谩骂引发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需多方协同治理:
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避免在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公开场合发表侮辱性言论。
网络平台应建立关键词过滤机制,对侮辱性言论及时删除、禁言或封禁账号,并配合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证据。
基层调解组织应提前介入邻里、同事间的言语冲突,通过调解化解矛盾,避免事态升级。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