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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的追缴,应当坚持“应追尽追”的原则。对于随案移送权属清晰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权属关系复杂,在审理期限内难以查明的,可先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涉案财产部分另行审查处理。对于依法查封的其他涉案财物,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继续审查并依法处理。判决生效以后新发现的涉案财物,经审查属于应当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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