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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未知 来源:福建省律师协会官网
  本文由苏州工资支付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福建省律师协会官网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亦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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