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劳动合同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福建省律师协会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苏州劳动合同律师】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