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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准许撤诉(上诉)、按自动撤回起 诉(上诉)处理等程序性裁定;
三、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裁定;
四、第三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处理结果无异议,但对其审理程序、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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