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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尚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原案当事人的金钱债权人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直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
二、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三、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
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 全部虚假的。
五、原案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但受让人未参加诉讼的,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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