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如何理解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投保人应当针对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告知。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会在询问表、告知书中采取“兜底提问”方式,要求投保人回答“其他”、“除此以外”、“除以上列举之外”的重要事实。这种所谓“兜底提问”是形式上的询问告知,实质上则是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应视为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既可以通过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评估危险,也可以通过组织投保人体检的方式主动预测危险。因此,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组织体检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并不能相互替代。对于医师体检未发现的病状,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实知道,根据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为由,主张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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