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推荐阅读。
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一、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二、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三、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四、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
五、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 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以上内容由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