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遵循“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双重标准。具体表现为:单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责;多方过错则按行为对事故的因果作用及过错严重性划分主次责任;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例如苏州工业园区某交叉路口追尾事故中,后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被判定全责。
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实行差异化归责:非机动车方无过错时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有过错可减轻机动车责任,但机动车无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苏州吴中区法院2023年审理的电动车闯红灯事故案中,机动车因未尽观察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以下行为直接导致全责认定:
(1)肇事逃逸导致证据灭失;(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3)违反信号灯通行引发事故。例如苏州高新区某司机变道后伪造擦碰痕迹,被监控揭穿后承担全责。
司法实践中,责任比例通常按7:3或6:4划分。苏州相城区2024年典型案例显示,逆行电动三轮车与超速轿车相撞,法院判定机动车主责70%、非机动车次责30%,体现“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高速公路违规停车导致连环追尾,停车方通常承担主责;苏州工业园区某停车场倒车事故中,后方车辆因未鸣笛警示被判同等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确立“好意同乘”减责制度。常熟法院2021年判决的摩托车搭乘案中,驾驶人因不存在重大过失,赔偿责任从30%降至10%。但苏州中院明确: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不适用减责。
苏州交警数据显示,2024年逃逸案件查处率超85%。轻微事故逃逸面临扣12分、2000元罚款及拘留;致人死亡的逃逸者将终身禁驾并承担刑责。吴江区某肇事司机逃逸后48小时自首,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刹车痕迹鉴定构成证据链主体。苏州姑苏区某争议案件中,手机定位数据成功还原事故时间线,推翻原始责任认定。
调解未果时可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推行“道交案件要素式审判”,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45天。2024年数据显示,保险拒赔案件中72%通过司法鉴定获得支持。
苏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无力赔偿的肇事方先行垫付抢救费用。2023年共发放救助金1200万元,惠及87个家庭。
紧急避让导致第三方受损仍可能担责。苏州虎丘区某轿车为避让逆行电动车撞伤行人,法院判定电动车主责60%、轿车次责40%。
需在48小时内报案,人伤案件需保留医疗票据原件。苏州某车主因自行垫付医疗费未留凭证,导致8万元费用遭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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