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转载人:苏州工业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通常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对是否应当先由交强险赔付产生争议。在部分案件中,二审法院均认为上述条款有效。
关于该问题,也有不同观点。如扬州等地有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车上人员险后,有权选择按商业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也可以选择请求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己方损失,并不是受害人请求己方保险公司赔偿的前置程序,要求先由交强险赔偿,混淆了侵权责任与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责任的关系。宿迁等地法院也有判决认为,要求先予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赔付的金额,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连云港、淮安、徐州等地法院则有不少判决支持扣减。我们倾向于该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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