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苏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通常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免责。该免责条款效力在实践中争议极大,据统计,因该免责条款效力认定问题而改判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实行从业资格准入有利于提高经营性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从业资格会加大事故发生风险,故按照一般标准认定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也有法院认为,"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指向不明,笼统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证明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必须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
从事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特种运输的车辆与普通车辆相比,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对驾驶员驾驶能力和车辆要求更为严格。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据此,对于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但对4.5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未取消有关证书的规定,也能反映出管理部门对此类车辆仍然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而从此类纠纷所涉事故车辆来看,多以4.5吨以上的重型半挂车为主,也能反映出此类车辆的危险程度更高。此类纠纷的投保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司和个人,其对从事相关营运活动应当具备何种资质理应知悉,建议按照通常标准认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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