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相关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因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有的案件中,法院以近因原则为裁判理由,认为保险事故系因水被吸入发动机内而发生,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发动机是机动车重要组成部分,车损险保险范围应当包含发动机损失,只要未超出保险金额,理应得到赔偿。还有的案件中,法院以不利解释原则以及保险人未履行举证责任等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条线,尤其是中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的此类判决来看,多认为该免责条款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即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发生损失的,则属于免责情形,我们亦倾向于该观点。在订入规制上,应当审查保险人是否尽到条款提供以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内容规制上,对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可以另行投保涉水附加险,但需支付相应对价;如不投保涉水附加险,则不用支付相应对价,因此从给付均衡角度考察,有关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并无不公平之处,不应适用保险法第19条予以规制。在解释规制上,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如果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文义清晰,并无两种解释,则并无不利解释规则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