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放贷行为正是被认定为上述第四项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9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标准:
1.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2. 这里的 “经常性地” 是指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
3. 非法放贷行为需以超过 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4.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
以上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使得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和有力。
根据《意见》规定,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80 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50 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1. 2 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 以超过 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10 次以上的。
对于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 “情节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 50% 确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标准的 40% 确定。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150 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样,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以超过 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10 次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25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750 人以上的;
4.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对于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也相应下调。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1. 放贷对象是否特定
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 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 36% 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例如,行为人 2 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 15 次,其中单次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 36% 的有 11 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 210 万元;未超过 36% 的有 4 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 900 万元。按照《意见》规定,只能根据其中 11 次高利放贷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放贷数额 210 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 “情节严重”,而非 “情节特别严重”。
除了上述提到的金额标准外,非法放贷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也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同时,行为人是否曾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存在以超过 72% 的实际年利率频繁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等情形,也会影响情节的认定。
案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苏州某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贷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网络方式宣传贷款业务,并向不特定的对象以实际年利率 72% 的高额利率发放贷款。经查明,其 2 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 15 次,其中单次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 36% 的有 11 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 210 万元;未超过 36% 的有 4 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 900 万元。根据《意见》规定,只能根据其中 11 次高利放贷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放贷数额 210 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 “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对于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或个人,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资金。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无论是放贷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放贷方应明确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放贷业务,借款方则应警惕高利贷陷阱,避免因高额利息陷入经济困境。
如果发现非法放贷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因非法放贷而遭受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保留相关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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