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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依不同情形分别享有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等权利,对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保险人未询问事项,若投保人隐瞒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投保人若知悉有关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其是否承保的决定,则依诚信原则,保险人即使未询问,投保人也应将此事告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故意”比较容易判断,对于“过失”,采纳“一般人注意义务”为衡量标准较妥,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尽一般人之注意义务,则可认定其有过失。例如,在人身保险中,对一些投保时就已经较为明显的体表征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即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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