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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使程序应该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为之,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此种规定旨在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事务,但并非是对当事人首选司法解除方式的明确否定。况且,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合同关系的消灭,还会产生因合同已部分履行所导致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后果,这并非是当事人私下能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司法救济。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宜以其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驳回其诉请,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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