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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购销合同律师推荐
  本文由苏州购销合同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福建律协官网

  对于生产型企业,若确已无法供货,应积极搜集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疫情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主动协商违约责任事宜。对于部分无法履行的合同,建议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按照受疫情的影响程度,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告解除部分合同,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如合同义务无法分割,则参照无法供货的处理方式执行。对需延期履行的合同,因复工延后、禁止人员聚集安排生产等原因出现迟延交货、迟延付款等情形,建议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受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主张免除延期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
  对于中间企业或终端企业,应及时梳理此前已签订且尚在履行中的合同,确认是否存在相对方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并根据相对方迟延履行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等不同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对于合同相对方的各类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特别是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方式回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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