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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分。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都未包含会计凭证。因此,股东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原始凭证可能直接体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允许任意一名股东查阅、复制原始凭证,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再者,《会计法》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三者的内容必须相符,故理论上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没有直接查阅原始凭证的必要,股东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不真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综上,对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请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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