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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公司治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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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属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出借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出借人过错的大小及出借人出借账户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大小,结合个案情形予以确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和出借银行账户两种不同情形。经审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情形的,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第三人存在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债权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认定出借银行账户,不仅须有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合意,而且须有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表征,如账户出借人将账户存折、银行卡交由借用人实际控制,或债权人向银行账户汇入款项后,款项实际由账户使用人支配使用等等。出借银行账户的事实难以认定的,原则上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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