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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股权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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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分为公司内部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内部名册变更作为公司内部争议的依据,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外公示的效用。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未办理工商登记,股东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明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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