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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是具备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缺少价款因素不影响合同成立。但股权转让合同与其它商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波动,因此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价款予以确认,也可以综合评估价、签订协议时的资产状况、双方合意的价格等因素来确定转让时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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