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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劳务派遣相关内容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劳动合同律师
    问题一: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是多少?
    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
    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之前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问题二: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是什么?
    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4、(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2)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问题三: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
    1、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四: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投诉请求中被投诉单位应是哪个?
    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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