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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相关内容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工伤律师
    问题一: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哪些?
    苏州工伤律师解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问题二: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哪些?
    苏州工伤律师解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问题三: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
    苏州工伤律师解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问题四: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
    苏州工伤律师解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问题五: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何判定?
    苏州工伤律师解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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