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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电话
    《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区政府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已于2019年8月22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修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投资审计形势的变化,在规范审计职权、健全审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等方面,原办法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紧随其后,审计署、省审计厅连续发文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并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两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照要求,查找不足,谋划新时期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工作。
    二、《办法》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上级审计机关文件要求、《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和《姑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提出《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4条,经本次修订后27条,其中:修改20条内容并优化整合成14条,新增13条,删除4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范围,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考虑今后市区两级职能调整因素,《办法》修订后的审计监督范围在原有规定“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区政府专项资金(基金)、区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进行建设的公共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且未列入市级部门评审或审计计划的项目。
    (二)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优化审计监督方式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通过实施分类监督,努力实现区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是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通过国家审计立项实施审计监督。
    二是对未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区分投资主体和投资额实施分类管理。对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项目、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和区国资公司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利用在线平台实施对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动态监管,并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结果实施二次复核监督。对未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单位自行实施审计管理。
    三是明确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区审计局将通过开展专项质量检查或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国家审计再监督。
    (三)进一步整合优化,丰富审计内容
    结合了新时期国家、省、市对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和我区实际,在原有规定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成本、建设管理情况等审计内容基础上,将国家重大政策落实、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纳入审计内容,并归纳整合为修订后《办法》第十二条内容,使审计内容更加全面、简洁和规范。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独立性为保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避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于一身,根据审计署要求,本次修订新增第四条,明确审计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等管理相关活动。
    (五)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要求,将现行办法相关内容修订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结(决)算不实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据实列支建设成本”。同时明确了“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项目立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价和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的合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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