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事务所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期)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
1、一级响应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等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其他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2、一级响应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避免人员聚集,具体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3、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二、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如下:
1.不能及时起诉的: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文关键词:苏州市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诉讼 仲裁 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