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苏省司法厅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省16家单位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现将《若干规定》简介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2017年8月底,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指出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相关部门、机构应当联合制定出台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措施,明确律师可以依法调查的内容、需要办理的手续。
目前,《律师法》、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受调查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协助义务,实践中律师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证券等单位调查取证时,也经常遇到各种阻碍。因此,《若干规定》的出台是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增强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改变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弱势地位,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二、《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计四条,主要明确《若干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律师须提交的材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刑事诉讼。共计十三条,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细化了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种类和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共计十二条,制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细化有关单位责任,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强调了违法滥用调查取证权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计二条,规定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情况及规定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