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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12月30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并简要介绍今年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一、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9年,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履行金融审判职责,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今年1月1日至12月26日,全省法院新收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共计105648件,同比增长11.83%,审结100469件,同比增长9.38%。妥善处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健全金融风险化解联动机制,为我省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省法院一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5708件,在促进民间资本依法融通的前提下,严格审查以各种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行为,对无金融资质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全力防范与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将P2P网络“套路贷”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象,彻底截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实现非法利益通道。
二、《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相关情况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健康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多次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出重大部署。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做好“六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当前,三大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金融风险有效防控,但也必须认识到,“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显著增多,世界经济仍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各种矛盾纷繁复杂。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中明确指出,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发挥优势,同心同德,努力克服发展中的各种困难,战胜各种风险挑战。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省法院金融审判职能,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经过广泛调研,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听取了辖区法院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希望通过《指导意见》的施行,引导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明确金融审判目标方向、深化金融审判理念、统一金融裁判尺度、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维护金融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二十七个条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切实增强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这一部分主要对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作了阐述,明确做好新时代金融审判工作的目标及方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把加强金融审判纳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以更大力度和务实举措保障全省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做好金融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明确,做好金融审判工作应牢牢遵循六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审判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法律规则的运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本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依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金融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三是依法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原则。以服务保障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技能,为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依法公正审理金融案件原则。在当前“强监管”背景下,尤其要注意把金融监管规定作为认定金融行为性质和效力的重要考量。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掩盖金融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评价。五是合理平衡金融机构与企业债务人、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则。在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审判中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强化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利益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合理平衡与有效保护。六是坚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原则。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金融领域重点任务落实。这一部分主要对各类金融纠纷的裁判理念与裁判思路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及借贷案件,在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的同时,依法规制高利行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逐步实现不合规业务与市场风险出清。依法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注重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促进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坚持金融“回归本源”原则,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持票人权益,防止规避监管、违规套利行为,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等。
(四)延伸审判职能,完善化解金融风险体制机制建设。这一部分主要是从体制机制的角度,明确如何通过审判职能的更好发挥与延伸,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定期开展金融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摸底,注重向金融监管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策措施,凝聚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工作合力,为实现金融强省目标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坚决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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