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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3、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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