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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网络购物运费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作者:未知 来源: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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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购物案件中运费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可区分包邮与不包邮两种情况:
  1、不包邮的扣除运费。对于不包邮的商品,行为人在网店链接展示时已经明确区分了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运费,根据《知产刑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犯罪金额应以网店中明示的销售价格计算。网络平台交易记录系在一定期间内行为人获得的所有收入,该收入由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由买受人支付、行为人代收、实际归属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运费组成,其中的运费并非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
  2、包邮的不扣除运费。对于包邮的商品,运费由行为人支付,系其经营成本,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金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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