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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绝户网”、吸螺机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捞的;
二、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
三、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
五、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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