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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使用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以上内容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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