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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销售行为、实际销售价格、销售金额等方面的认定,如结合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鉴定意见等,足以形成认定犯罪事实证据链的,可不对购买者逐个调查取证。
有保存账目、销售记录,现场查获有未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账目、销售记录能相互印证,可以按照账目、销售记录记载的价格、数量认定实际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商保存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认定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的证据,收集在案。
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现场无遗留假冒商品的,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电子交易记录账目、销售记录等能相互印证进行简单认定,需对购买者进行抽样取证和取样鉴定。
如犯罪嫌疑人提出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交易,或部分商品系非假冒商品,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就此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并就此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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