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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擅长打人身损害赔偿的律师 等方面的内容。 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害方在起诉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同时,起诉商业保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受害方对商业保险的理...[详细]
本文由 苏州高新区律师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推荐阅读。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齡、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六十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推定过错,并非是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罗列的情形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医疗机构存在...[详细]
本文由江阴顾山镇人身损害律师推荐阅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并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环境为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按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详细]
本文由 苏州医疗费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同时,法院应将发票原始凭证附卷保存。当事人未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不予支持,但确因欠费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由医疗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专业律师 推荐阅读 关于护理期的认定,因医院开具的医嘱随意性较大,在认定护理天数及误工天数时,不能仅凭医嘱为准。是否需要护理应当从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生活能否自理来综合判断酌定。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标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司法鉴定律师 推荐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申请鉴定部门做了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由于伤者治疗尚未终结,还需后续治疗,而后续治疗的结果很可能降低伤残等级甚...[详细]
本文由 苏州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的民事责任。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因学校和教师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和教师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受害人需要到外地就医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或者需要等待检查结果,确需要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应当根据住宿费有效凭证来确定,但超过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详细]
本文由 苏州司法鉴定律师 推荐阅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而原告方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则应通过笔录等形式明确告知原告方不重新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原告方坚持不同意重新鉴定,则对与鉴定有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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