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哪家专业】出租、出借、贩卖信用卡、手机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一、出租、出借、贩卖信用卡、对公账户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借、贩卖信用卡、对公账户,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贩卖非本人信用卡、对公账户,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借、贩卖信用卡、对公账户,且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贩卖手机卡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贩卖非本人手机卡,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贩卖支付宝、微信、QQ、钉钉等的行为
出租、出借、贩卖支付宝、微信、QQ、钉钉以及其他网络平台账号等具有资金支付结算和即时通讯功能软件账号的,可参照上述一、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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