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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
2、采用垫钢板等方法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
3、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
4、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
6、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
7、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项以上之行为的,其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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