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解读盗窃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的;
2、农村利用串门偷拿邻居屋内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3、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4、扒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5、其它虽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情节,但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偷拿亲属、同事、朋友财物,获得谅解的;
3、未成年人盗窃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犯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夜间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穿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教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教济教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流窜作案的;
10、其他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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