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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主张工伤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5年6月1日施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于该两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当事人起诉民事赔偿的,按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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