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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般按照以下的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仲裁管辖进行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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