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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三、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
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
六、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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