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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和治疗需要而被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造成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租赁价款的,如情况属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构成违约,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被解除隔离措施后仍不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且经过合理宽限期后仍继续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合同法定解除权第三款的规定,即“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催告支付租金以及发通知解除合同时,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并将通知的书面材料妥善保存,以防后续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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