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其他纠纷 >

承租人能否以疫情导致“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常熟律师 来源:苏州厂房租赁律师推荐阅读
    本文由苏州厂房租赁律师推荐阅读
    文章来源:常熟市律师协会公号
    原文标题:常熟律师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合同解除或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诉诸于法院,但是需论证该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对于商业性质的租赁合同(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承租方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由于租金定价既然已经考虑了营业收入的成分,在不能营业的情况下,出租人还需要按原来租金享受收益,对承租人来说会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对于生活性质的租赁合同(如住房等),由于承租方可能会由于封路等相关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地,在该期间无法履行租赁协议,因此对于房租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也有一定的主张空间。
    总结:如果疫情会导致整个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可以尝试主张不可抗力来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导致合同暂时不能正常履行,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对于继续履合同而面临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苏州厂房租赁律师推荐阅读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