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沙湖交通事故律师获悉,长沙中院近日发文明确规定自12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该文件全文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新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