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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包括以下主体:
1、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权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实际承受人。
3、已依法承担赔偿、垫付责任,又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的人。如车辆所有权人、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包括以下主体:
1、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2、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支配人等对机动车的运行有相应的支配和管理权限的主体。
3、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5、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6、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依法应当垫付相关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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