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交通事故 >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本文由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在线解答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怎么收取等方面的内容。
  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二、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
  三、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四、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在线解答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怎么收取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