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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法律咨询律师 推荐阅读。 对2017年3月1日前(即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确定究竟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但必须保障债务人配偶的程序...[详细]
本文由 苏州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俗称烂尾楼,如果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该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执行,只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如果...[详细]
本文由 苏州共有财产强制执行律师 推荐阅读。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详细]
本文由 苏州预售商品房律师 推荐阅读。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双方的和解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法院不宜以裁定方式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自行办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强制执行一套房产律师 推荐阅读。 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唯一居住房屋,但是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拍卖前依法制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如果安置费用超过房屋估价,应当停止拍卖。 《最高...[详细]
本文由 苏州拍卖评估律师 推荐阅读。 对评估报告不服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应转由评估机构答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评估报告是由...[详细]
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律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行案件扣押财物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财物,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至本院的财物。 第三条 扣押财物应当统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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