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保全执行 >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咨询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双方的和解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法院不宜以裁定方式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行为,尤其是该案涉案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确保双方以物抵债的行为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当前,尤其要注意对受让主体进行资格审查,例如部分地方实行房产限购的,要特别注意防止通过虚构债务规避法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3)359号《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第5项提出:“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