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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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