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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不服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应转由评估机构答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评估报告是由评估机构作出的专业技术报告,不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但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因此,对于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坚持提出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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