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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公司解散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股东会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对公司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公司法在线咨询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指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应理解为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者作出有效决策,决议,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公司出现...[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知名公司法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股东的出资义务虽属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在性质上仍属于民事义务,因此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公司多个股东均存在出资瑕疵时,是否追...[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股东出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出资的主要证据一般掌握在股东或公司手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原则上只要债权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公司股东应自行对公司组织清算。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清算程序...[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律师 推荐阅读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均系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而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针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问题,公司法第40,41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即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目前,在一些公司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原告同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清偿个人借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印鉴属于公司财产,也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征。在公司印鉴被他人非法侵占情形,极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可以诉请侵权人返还印鉴并赔偿相应损失。有关诉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鉴于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司印鉴不由法定代表人控制,而是为公司其他股东按照章程规定控制。开庭时法定代表人出庭,掌握印鉴的股东持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也参加庭审,但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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