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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员工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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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于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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